(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检察人员本人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股借贷的;3.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2.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司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甚至造假案、办凑数案的;4.检察监督理念跟不上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
司法需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程序性结案轻息诉罢访、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形的。
二、监督受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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