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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案获判决!
时间:2022-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2日,由博望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李某某申请变更监护权一案获法院判决支持,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甲、杨某某作为其子小华(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华的爷爷李某某作为小华的监护人。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来,全市首例支持变更监护权的民事案件,标志着博望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由“刑”到“民”的纵深发展,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博望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发现小华的父亲李某甲有利用其未成年子女实施盗窃行为、醉酒后驾驶车辆载其未成年子女、放任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等行为,存在严重的监护失当情况,且因犯罪目前处于羁押状态。小华的母亲于2021年已与李某甲离婚,目前远在四川生活,且已抚养另一子女,无力抚养小华。

2022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亲向博望区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博望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干警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多方调查。经查实,李某甲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失当的行为,对被监护人小华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其母亲杨某某不具备监护能力,而小华自幼与祖父一同生活,已形成感情依恋,且祖父属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畴。博望区检察院接申请后积极作为,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对相关法律依据、诉讼流程、证据收集等提供了法律支持。最终,经开庭审理,博望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判决小华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祖父李某某,法庭宣判后博望区检察院立即对李某某发出《督促监护令》,要求李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下一步,博望区检察院将继续延展办案思维,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一同为小华解决户籍、教育等问题,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广度,依法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工作,更好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和使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