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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访的行为 

  

  

  1.越级走访,或者5人以上集体访,拒不推选代表,扰乱单位秩序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重复走访登记、缠访闹访行为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仍越级信访的。 

  

  

  4.信访人已签订各类补偿、赔偿协议领取补偿、赔偿金或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5.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以信访为由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6.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7.赴省进京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9.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10.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11.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2.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信访时采取引起注意或引发社会恐慌、混乱的行为或以信访为名非法谋取利益的 

  

  

  14.信访时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引人注意或制造社会影响的。 

  

  

  15.信访时在各级单位、交通场站以及周边的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服毒、跳楼等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16.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17.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8.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以信访为由实施的违法行为 

  

  

  19.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20.明知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仍通过网络平台等恶意反复登记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专门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赴省进京违法信访的。 

  

  

  (二)煽动、组织、策划、串联、教唆、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三)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或信访事项已办理终结的,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违法信访的。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以信访为由,向属地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或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违法信访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打击处理后,犯罪记录将保存在个人信息中,其子女等亲属在政审时将受到影响。 

  

  

  五、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如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望区人民法院 

    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博望公安分局 

    博望区司法局 

    博望区信访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